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12月22日 (文/孫世昌)
      你(妳)知道嗎?在上市販售的醫療器材產品當中,有時或可能會包含多種功能,其中,有些功能,有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視為是一種醫療器材來加以監管,而至於其他功能,則不會受到管制。以近年火紅的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為基礎的醫療器材軟體產品的發展來說,各國創新發展與多元應用的腳步,正如火如荼的加速當中,回顧過往,就針對血糖、體溫、心電圖等體徵數據資料所開發出的醫療器材軟體產品,乃僅處於數據資料收集的階段而已,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至今(亦包括未來),針對包括臨床醫學影像、文字資料、各種類型的人體生理數據資料,都已開始廣泛的應用AI技術來逐漸開發出並朝向具有疾病監控、分析和預測能力產品的方向前進,有鑑於此,在此類產品功能越來越多元且所涉技術領域也越來越複雜的趨勢下,對於「多功能醫療器材產品」(Multiple Function Device Product)妥善規範的實務上需求及挑戰,勢必將變得越來越高。
       承上,我們以美國為例,為順應其境內醫材產業發展並解決多功能醫療器材軟體的法規監管問題,在其2016年12月所通過的美國「21世紀醫療法案」(21st Century Cures Act,簡稱Cures Act)中(Cures Act, Section 3060(a)),修正了「聯邦食品藥物管理法」(Federal Food and Cosmetic Act,簡稱FD&C Act)內容,新增Section 520(o)規定,將某些軟體功能,自FD&C Act, Section 201(h)所列的醫療器材的定義中加以排除;此外,FD&C Act還規定,如果有某項醫療器材軟體產品同時兼具有多種功能時(也就是說其同時包含了非醫療器材軟體功能與醫療器材軟體功能時),則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在評估該醫療器材功能的安全性與功效時,可依法評估該軟體的非醫療器材功能對其本身所具有的醫療器材功能的影響(FD&C Act, Section 520(o)(2)),且FDA認為,在評估所有多種功能醫療器材產品時,均應採用與前述相類似的方法。
       而事實上,就上述所提到的FD&C Act, Section 520(o)的修正內容,FDA透過於今(2020)年7月所發布的一份名為「多功能醫療器材產品管理:政策與考量-供產業界與FDA參考之指引文件(Multiple Function Device Products:Policy and Considerations-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來確切加以落實。根據新公布的新指引文件內容,FDA乃將「多功能醫療器材產品」,明確定義為:「具至少1種『醫療器材功能』與至少1種『其他功能』的產品」。而對任何所給定的產品而言,就前述所使用的醫療器材功能其他功能等詞語,說明如下: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12月22日 (文/孫世昌)
     隨著近年全球新興醫療科技的不斷提升,「再生醫療」(Regenerative Medicine)已成為受各先進國家政府高度重視的領域,而就在國內各方(產、官、學界)尚在為「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的催生而加緊努力的同時,中國大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即NMPA)下設的「藥品審評中心」(Centre for Drug Evaluation,簡稱CDE),自今(2020)年7月6日起,竟在短短的2到3個月期間,一口氣發布了包括「免疫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技術指導原則」)等多項文件,其腳程之快,也讓外界難以輕忽該國政府為促進其境內再生醫療產業發展所展現出的強烈的企圖心。
        承上,有關中國大陸政府發布此項「免疫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文件的目的,主要是為因應自2017年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後,對於在研發與註冊申請的數量上均明顯增加的「免疫細胞治療產品」所衍生出的管理需求,或者更準確的來說,這份「技術指導原則」的制訂,是企圖要更詳細的架構出免疫細胞治療產品技術性評估體系中的重要內容,並為此類產品的研發註冊申請者及執行臨床試驗研究人員,提供更具體的技術性指引與建議。
        至於此項「技術指導原則」內容,首先,乃就免疫細胞治療產品於進行臨床試驗時所應採取的一般性考量以及個人化治療產品的特殊考量等作出說明;其次,則是對這類型產品所執行的「探索性臨床試驗」與「確證(認)性臨床試驗」的研究目標、研究方法與評估方式等部分明確的加以描述;最後,則是針對此類產品的Long-term follow up的持續期間與相應條件,提出了若干的建議與補充。
        最後,值得留意的是,就此項新「技術指導原則」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針對依據中國大陸藥品管理相關法規來進行研發及註冊申請的免疫細胞治療產品,透過為此類產品臨床試驗的整體規劃、設計、實施與試驗資料分析提供必要的技術性指導方式,以降低受試者參加此類產品臨床試驗的風險並合理規範對免疫細胞治療產品的安全與有效性評估方法。(至目前為止,這份「技術指導原則」文件的公開徵求外界意見作業已經截止,待其最終版本公布後,筆者將針對其依回饋意見修正部分(如果有)及其他相關指導文件,適時地再為讀者們進行更新)。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11月17日(文/孫世昌)
       為協助國內醫療器材產業朝全球化發展,並健全國內醫療器材法規環境,立法院於去(2019)年底,三讀通過了新醫療器材管理專法(以下簡稱新醫材管理法),並於今(2020)年1月15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021號令),而誠如筆者於稍早「先睹為快~過三讀 新醫療器材管理專法規範重點整理」這篇文章中所提到的,雖然,這部新管理法已正式公布,但由於尚有部分配套子法待制定(有興趣讀者可以回頭參看先前文章內容),因此,相信有不少國內業者,對於新醫材管理法相關配套措施的發布動態,仍多持續保持著高度關注;不過,話還沒說完…筆者就發現「食品藥物管理署」(Taiwan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TFDA)又加緊腳步的於11月5日正式發布了其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的消息(其稍早於3月31日時已先發布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草案)」),而考量因應國內傳產技術轉型與跨醫材產業整合的發展趨勢,原則上,這項草案理應要有利於未來國內委託製造醫材的明確化管理,故以下,我們就一同來看看這項新作業準則草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內容吧?
       相對於新醫材管理法,就本次TFDA預告將訂定的「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草案)」內容,感覺非常的精簡,攤開指頭數數,一共…僅8項條文,除在草案的第1條即開宗明義地點出,此項作業準則的法源依據,是依據新醫材管理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外,其他值得留意的重點,大致如下:
(一) 按新醫材管理法第23條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其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醫療器材,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核准,故明定廠商於申請時所應提繳的資料,應包括: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10月19日 (文/孫世昌)
       在上一篇文章中,筆者與各位讀者們分享了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於2019年所發布的最新版「軟體預先認證計畫」(Software Pre-Certification Program)的運作模式文件,而從該份文件的內容中 其實不難感受到,對這類利用「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或「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簡稱ML)技術所開發出的軟體醫療器材(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簡稱SaMD)產品的上市管理,基於其本身所具不斷學習及自我更新的特性,勢必要較一般傳統醫療器材的上市管理更具挑戰(目前各先進國家政府皆正殫思竭慮的想找出最佳的上市管理方式),而暫先撇開上市後SaMD因不斷的自我更新所可能導致的安全性問題不談,對於開發此類產品的廠商來說,除了產品的安全性問題外,要如何才能開發出一項真正具高品質且又可確實在臨床上發揮預期功效的SaMD產品?則是在此類產品尚未上市前,廠商就必須得先行面對與解決的重要課題!對此,筆者決定在這篇文章中,與讀者們一同來簡單回顧一下美國FDA於2017年底所發布的「醫療器材軟體:臨床評估(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 (SaMD): Clinical Evaluation)」指引文件,以嘗試從中觀察FDA為協助廠商於開發此類產品過程中確認其臨床功效,究竟曾提出了哪些個可能的方法,並期望對SaMD產品開發廠商將來於美國申請上市時相關資料的事前準備與提交上,或多或少產生些助益。
       關於本項指引文件,其內容從「適用範圍」到如何「有效運用真實世界的功能表現資料」一共分為9小節,而就較值得觀察的部分,略擇要說明於下:
(一) 適用範圍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9月4日 (文/孫世昌)

       在簡短介紹過美國政府所提出的國家AI發展政策及FDA 為確保利用「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或「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簡稱ML)技術所開發出的軟體醫療器材產品的安全性與功效所發布的「針對做為醫療器材使用之以AI/ML為基礎軟體(即SaMD)之法規管理架構修正草案-討論文件(Proposed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difications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Machine Learning (AI/ML)-Based 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 (SaMD)-Discussion Paper)」後,這回筆者打算要來與讀者們分享一下,FDA 為探求並建構出對SaMD產品最適合的法規監管模式所提出的更新版「軟體預先認證計畫」(Software Pre-Certification Program)的運作模式文件(此為第3版),以更深入的瞭解該國主管機關,對於此種在技術與行政管理上較具複雜性與不確定風險的商品,現階段究係抱持著何種規範思維與態度?

       有關FDA最初為何會提出「軟體預先認證計畫」的理由,主要是因認知到,其過往對「以硬體為基礎」(Hardware-Based)的醫療器材產品上市所採的傳統法規監管方法,對此類產品創新週期或變更頻率更快速、採循環式設計概念所開發的軟體醫療器材(包含以AI/ML為基礎的SaMD),已無法完全適用,如繼續強行套用傳統的法規監管模式,很可能將會阻礙未來病患近用此類以新創技術軟體為基礎的醫療產品的機會,故FDA方面決定,應有必要另行建構一套更加靈活且切合產品發展實務需求的法規監管模式。有鑑於此,於2017年7月時,FDA在以要求此類產品開發商能展現出一種穩健的「品質文化與組織機構卓越性」(Culture of Quality and Organizational Excellence簡稱CQOE)並主動承諾將對其上市後產品的功能表現進行持續監控此等自律性規範理念為基礎的前提下,首次發布了「軟體預先認證計畫」(此計畫為試行性計畫)及相關配套文件,要嘗試藉由執行此項計畫所逐步累積的實務經驗及回饋意見,利用定期檢視與不斷更新計畫版本的方式,以一步步的形塑出一套能真正有效的因應此類產品上市後的相關問題並確保美國消費者能持續使用安全且有效產品的新法規監管模式。而根據目前筆者手邊最新版運作模式文件內容顯示,FDA於2018年4月26日,就「軟體預先認證計畫」的落實,即發布了第1版運作模式文件(即ver. 0.1),並於同年6月19日,迅速修正提出了第2版文件(即ver. 0.2),而後至2019年1月7日,在參酌回饋意見更細緻化相關管理措施前提下,再次修正並提出了第3版運作模式文件(ver. 1.0,此即本文重點)。
       承上述,就本次所更新的第3版運作模式文件內容(不含附錄大致分8個部分),主要是FDA根據其自2018年中旬至同年10月31日此段期間所收集的回饋意見內容,針對幾個部分例如:新增對整體產品生命週期方法的詳細描述、調修對預先認證等級的說明、修正SaMD「產品-特定」分級要素、說明建構「真實世界功能表現分析計畫」(Real-World Performance Analytics Plan)相關流程等,由於整份文件涵蓋面向相當廣泛(且非首次提出),故以下,筆者將僅就更新版文件中較重要的修正部分,稍加整理與說明(對此計畫完整內容有興趣的讀者可透過參考資料網址自行至FDA官網下載閱讀):
(一)「軟體預先認證計畫」的整體概念說明部分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7月22日 (文/孫世昌)
     在分享筆者於前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可用來落實各項要求的「技術性」及「非技術性」方法前,有幾個簡單的概念,建議各位讀者在閱讀時,可不斷將其與本文內容相互結合並加以咀嚼:其一,是以動平衡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具備自我學習能力的AI系統與所接觸不斷變化的外在環境下,該系統本身為適應或解決環境條件變化所產生的問題,將會不斷的演進,並持續地對所接觸的環境產生交互作用;而其二,是在前述脈絡下,就所謂的值得信賴的AI此目標的現實化,就成為一種須持續不斷的評估與進行調適的過程(如附圖一)。
附圖一:透過系統之整體生命週期現實化值得信賴的AI
資料來源: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 (2019)”, p.20.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7月22日 (文/孫世昌)
       自上回簡單與讀者們分享由「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去(2019)年4月8日所正式發布的一份最終版「值得信賴的AI倫理指引文件」(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以下簡稱「新AI倫理指引文件」)的前半部內容後(即AI倫理規範架構基本要件及相關原則),算了算好像也過了小一段時間,而在筆者持續關注其他國家近年間針對AI技術發展所公布相關規範措施的同時(例如:美國),差點忘了自己曾提過,會為讀者們針對於上開新AI倫理指引文件中所提到的包括:(一)就AI系統整體生命週期中的相關參與者(例如:開發者、部署者、最終使用者等)應如何來實踐該份文件中所列明的各項AI倫理原則?以及(二)於實務上又有哪些具體方法(措施)可被用來實現「值得信賴的AI」等部分,再整理出一篇文章;故以下,筆者將嘗試藉適度篇幅,就此份「新AI倫理指引文件」的後半部內容,擇要與讀者們進行分享。
       關於上述歐盟「新AI倫理指引文件」後半段內容 就其所提出AI倫理原則的落實,直接點明,必須先將之轉化為數項相對應的「要求」(也就是說如能夠滿足這些要求,基本上即等同於可符合其相應的倫理原則規範),且再透過實施合適的「技術性」或「非技術性」方法(可視己身需求與條件自由擇選),便可進一步地將前述各項要求確實導入AI系統的整體生命週期中。現在我們就趕緊來一同瞧瞧,這些轉衍出的「要求」以及「技術性」或「非技術性」方法究竟為何?
(一)值得信賴的AI之相關要求
1. 適用範圍: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6月24日 (文/孫世昌)
       在這波由新冠肺炎病毒(即COVID-19)所造成的全球疫情中,就中國大陸政府面對境內疫情擴散所採的高強度管制措施,早已成為各國媒體高度關注的焦點,姑不論在過程中所曾引發對人民權益保障不足的爭議問題,在該國政府決定採取較極端隔離防疫手段的同時,以結果來看,似確實是產生了明顯的效果,而在疫情尚未完全解除期間,為使其境內各項商業經濟活動可在嚴格限制人員移動(或保持隔離)的情況下持續維持運轉,該國政府除大力推廣數位化科技防疫的概念外,更鼓勵廠商開發及大規模運用「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簡稱AI)相關產品(聚焦生技醫療與公共衛生領域),以長期對抗COVID-19疫情。
       承上述,進一步探究中國大陸在此波疫情期間,之所以能如此迅速的推出與使用各種人工智慧科技防疫新產品背後的原因,其實並非偶然,最主要的關鍵,是在於該國政府早在2017年7月8日時,就由國務院正式頒布了一份名為「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國發[2017]35號通知」)的國家AI政策,為其未來AI技術發展,預先奠下了基本基礎;而後至2019年5月25日,在上開政策架構下,由「北京智源AI研究院」聯合了包括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中國科學院計算技術研究所、新一代AI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高校、科研院所及產業聯盟等公/私部門單位,再度共同發布了一項「人工智慧北京共識」(Beijing AI Principles),目的是要明確為將來AI技術與相關產品的開發,劃定出一個安全、合理且可資依循的倫理範疇。有鑑於,前述由中國大陸產/官/學/研界所共同發布的自律性倫理原則,對其日後境內AI技術的研發與使用,將產生導引的效果,且理論上,也勢必會對AI相關產業走向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故以下,筆者打算透過簡單的整理,來與對中國大陸AI發展狀況感興趣的讀者們,一起來觀察一下這份「人工智慧北京共識」內容,並順道檢視有沒有哪些地方是值得稍作留意的。
       有關上述由中國大陸產/官/學/研界所共同發表的「人工智慧北京共識」文件,其內容,主要是針對AI的研發、使用及治理等三大面向,在納入AI倫理規範精神的前提下,所提出的15項可資參與者依循的相關原則,現大致整理如下:
(一) 針對AI的「研究及開發」建議應遵循的原則: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5月19日 (文/孫世昌)
       在瀏覽過筆者於上篇文章中為大家摘要整理出的美國國家AI政策後,不知道各位讀者對該國未來的AI技術發展,是否已有了一個較為清晰的概念?而一如筆者先前所曾提到的…對這項由川普政府所提出來的國家AI策略當中究竟有甚麼不一樣的地方而感到好奇,因此,才有了在這篇文章中稍加探論的想法,然而,幾經思索,筆者認為…如果要想快速的觀察出美國AI政策在內容與推動上有哪些個特殊點?最簡單直接的方式…就是先找出一項由其他先進國家所提出來的AI國家政策(這個被拿來做政策比較的先進國家,不論是在經濟規模或是在全球市場影響力等方面均須與美國相近),然後再簡單的來比較、觀察一下,兩國的AI政策在內容與推動上的異/同處(這或許是個較為經濟的做法)。
       按上述思維脈絡,筆者決定選擇由同屬先進國家的歐盟所提出的國家AI政策(即COM(2018)237 final文件),來做為與美國AI政策比較的對象,這樣…說不定會比拿其他在經濟規模上較小(或者是政治體制不同)的國家來進行政策比較,還更能看出美國AI政策的特別之處(雖然歐盟所發布的AI政策,在規範層級上是所謂的超國家層級,但如果從「歐洲共同體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的規範精神來看,其實我們也可以將整個歐盟視為是一個國家來看待),而話不多說,現便將筆者於觀察比較兩不同國家AI政策後的相關心得,簡要為各位讀者整理於下:
(一) 相近似處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5月19日 (文/孫世昌)       

       在前一篇文章中,筆者已簡單的分享了美國政府於今(2020)年初時所發布的一項備忘錄文件內容,就其公部門未來對私部門開發的AI技術及應用所將採取的法規管理措施,究竟是會朝向較寬鬆的方向發展?抑或是將轉而朝向更嚴格規範的路線走去?筆者相信在大多數讀者的心中,或多或少已可約略的窺知其概貌,而既然…我們對美國AI的未來管理與發展都已做了初步的探索,那麼對美國政府先前究竟是端出了甚麼樣的國家AI政策?似乎…好像也沒理由不該帶著讀者們一起來做更進一步的瞭解,所以筆者決定…乾脆也趁這個機會,一併就美國川普總統於2019年2月11日所簽署發布標題為:「維持美國在AI方面之領導地位」(Maintain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第13859號行政執行命令(Executive Order 13859)內容,為大家精簡的做個回顧整理。


       關於上述第13859號行政執行命令,其實也就是川普政府所提出來的國家AI政策(其藉AI倡議計畫的形式來落實),並以「維持美國於AI領域領導地位」作為前述國家AI政策的最終目標,而在其內容中,有兩項較為重要之點:其一,是提出了5項指引原則,來做為美國維持其在AI研發與部署過程中所涵蓋的科學、技術及經濟等面向領導地位的重要指引;其二,則是為境內行政機關(構)未來於促進該國在AI領域的創新進步上,明確定出了6項策略性目標,現依序,分別說明如下:
(一)5項指引原則: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4月22日 (文/孫世昌)       

       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於2018年一口氣核准了兩項以AI軟體為基礎之醫療器材產品上市(其中一項是用來協助檢測「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的醫療器材;而另一項則是用來預先警示醫師該病患是否具潛在中風危險的醫療器材),並於2019年4月2日,針對利用「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簡稱ML)技術之醫療器材管理,公布一項新草擬之法規管理架構概念「討論文件」(Proposed Discussion Paper)後,為確保美國境內AI技術的開發及於相關產業領域運用(例如:醫療或自動化交通運輸工具等),不致因過度嚴格法令或規定之不當限制,而對美國未來於全球市場競爭及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美國政府於今(2020)年1月7日時,在納入「值得信賴的AI (Trustworthy AI)」此項倫理性理念並以之為目標的前提下,透過發布一項「備忘錄」(Memorandum)形式,正式公布了10項原則(依2019年2月由川普總統所簽發第13859號行政命令-「維持美國在AI方面之領導地位」中所指示),要求境內聯邦政府下之各執行部門及相關機構對AI技術應用之規範管理,應採取更具彈性及效率之法規與非法規監管措施,以促進美國AI技術之研發創新與使用,並建立美國民眾對受適切規範之AI技術與產品之信賴感。

       關於上述備忘錄內容,主要是為反映出先前川普總統所簽署第13859號行政命令的目標與相關要求的基本內涵,並在此基礎上,就境內聯邦政府下的各法規監管執行部門與單位,日後擬針對AI應用所進行的設計、開發、部署及操作而制訂一般性或特定產業領域之「法規」(Regulatory)或「非法規」(Non-Regulatory)監管措施時,定出10項應遵循之原則,如下:
(一)公眾對AI之信任(第一項原則):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4月21日 (/孫世昌)
       如筆者先前在介紹歐盟對「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為基礎之醫療器材軟體新近規範趨勢觀察」系列文章中所曾提到過的,將找機會為讀者們介紹一下由「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去(2019)年4月8日所正式發布的一份最終版「值得信賴的AI倫理指引文件」(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以下簡稱「新AI倫理指引文件」)內容,而根據筆者先行觀察與整理後的感想是,這整份文件內容,在論述與編排上,是採取了從抽象的概念到具體的實踐這樣的順序,是從前一章節來抽剝出後一章節的內容而彼此緊密相扣的,所以如不從頭到尾的依序看過,確實是不容易掌握箇中的精神,不過…既然筆者先前都說過要來介紹了,所以…也就只好把這份未來對歐洲境內AI技術發展具相當影響力的文件,盡力的為各位讀者們從頭到尾的來好好的檢視一下。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