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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新聞週刊 2010/08 (文/孫世昌)
根據FTC所蒐集之資料顯示,單自今年元月份起至今,於美國境內各大專利藥廠及學名藥廠商間所簽訂之訴訟和解協議中,已有21件藥品專利訴訟協議,因內容涉及以「補償金」(Compensation)來作為和解條件,而成為FTC所欲進一步調查之對象;同時,與前一會計年度中所達成之訴訟和解協議相較,除於數量上呈現有增無減之趨勢外;FTC專家亦證實,在各方藥廠採取另一類藍海策略,且不再互為價格競爭之前提下,此類和解協議已為境內藥商減省下近90億美金之競爭成本。
而進一步觀察FTC近期內蒐集之新資訊後顯示,除以「補償金」模式來作為達成訴訟和解協議之條件外,可能還潛藏著另一類訴訟和解協議;亦即於藥廠間新近所簽定訴訟和解協議中,並不必然包含由專利藥廠所為一定金額給付之項目;且根據實務計,於2010年美國會計年度前9個月內所達成之各訴訟和解協議中,確實有約75%之訴訟和解協議,於其條件或項目上,並未包含任何有關專利藥廠對競爭學名藥廠商和解金之給付;對此,FTC表示:「從各種跡象及數據顯示,目前於各藥廠間,確已衍生出數種新型態且具潛在反競爭可能之訴訟和解協議」;故從FTC將持續對此類不當訴訟和解協議進行反競爭調(審)查之角度來看,其未來勢將面臨更多嚴苛之挑戰。
最後,Leibowitz還強調:「雖然目前FTC方面已正式將終止給付遲延藥品訴訟和解協議定為現階段最為首要處理之事項;但未來,其亦將透過如:(1)積極落實反競爭法中相關條文及措施透過移除任何反競爭障礙來維護消費大眾之利益;(2)監督健康照護、能源、新興科技及零售業等可能直接影響境內大眾利益之產業)等具體措施,來達成其維護自由競爭之基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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