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藥品專利訴訟和解協議&反競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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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群電子報-智財評析, 2019年4月16日 (文/孫世昌)

壹、歐盟執委會公布最新製藥業反競爭執法報告(2009-2017)

繼「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以下簡稱執委會)於2009年對境內製藥業進行大規模反競爭調查後,此領域反競爭法令之執行與市場監督,已受到歐盟政府高度關注,而為避免病患對可負擔新創藥品之近用、新創醫療藥品開發、與國家健康照護系統支出成本,不會因「昂貴且不合理之藥價水準」、「製藥業者所採取之撤出(或不進入)市場進行競爭或其他商業策略」、「政府對藥品議價能力有限」等因素受不利影響,「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於2016年時,正式要求執委會研擬一份自其於2009年對製藥業進行反競爭調查(主要聚焦於逆向給付和解協議)後至目前為止之最新案件進度報告。基於前述原因,執委會已於今(2019)年1月28日,向歐洲理事會與議會(Parliament)同時提交了一份「2009-2017製藥業競爭法令執行調查報告(Competition Enforcement in the Pharmaceutical Sector, 2009-2017)」(即COM(2019) 17 final),除回應理事會與議會之要求外,併透過列舉實際裁罰案例,為歐洲藥品市場參與者提供導引協助其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維持良性競爭。而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亦於今年3月6日,由「衛生福利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會銜發布「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明訂業者於依「藥事法」第48-19條第1項所規定書面通報內容範圍,涵蓋「涉及逆向給付利益」相關事項,正式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逆向給付和解協議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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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0123正式對外聲明:「有關於201011月底在數個會員國境內所進行之突襲式調查,乃係政府為有效打擊境內製藥業者進行不適切之競爭活動目的所採取之一連串措施之一;而執委會方面有理由相信,那些受調查之製藥公司,涉嫌以單獨或聯合之方式不當延遲某些特定學名藥進入市場,具違反歐盟競爭法規範之高度可能
  • 科技法律透析期刊 2011/05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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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醫藥產業正面臨專利保護期限將屆之壓力下,各大藥廠為求能保存其既有之利益,勢必將更進一步加劇此類協議之作成,由於其將嚴重影響大眾日後近用低價藥品權益,故已有其他先進國家(如歐盟)對該類協議案開始進行大規模反競爭調查…
  • 科技法律透析期刊 2011/01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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