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美容醫學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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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19年12月13日 (文/孫世昌)

      根據衛福部的官方資訊顯示,目前國內提供美容醫學服務診所,計有1186家,而其中有執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的,則有217家,由此可知,國內美容醫學產業之發展,其競爭十分激烈,在面對龐大愛美消費民眾的需求下,能執行現行法令中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與「全身麻醉」的醫師與麻醉專科醫師,則更是炙手可熱,然而,有鑑於每年投入執業且符合資格之醫師數量有限,因此,各診所間基於臨時業務上需求而邀其他醫療機構醫師前往支援之情形,或可能也不算是少見,說到這裡…也許某些非醫療專業領域的讀者們會感到好奇…醫師與醫師間有的時候基於彼此友好情誼,究竟能不能在未事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情況下,逕自前往好友診所支援其診療業務?或者說,前述醫師間友誼性的個人支援診療行為,究竟符不符合主管機關於相關函釋中所規定的「免事先報准情況」(也就是說合不合法)?如果不符合…那麼在實務上,究竟是有哪些個狀況才是真正屬於前述所指的「免事先報准」之情況(事項)?對此,於本篇文章中,筆者打算以手邊所查找到的一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54 號行政判決」為例,來與讀者們一同簡單觀察一下目前國內醫師報備支援之實務管理情形,及其他可能之新相關規定(或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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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19年11月18日 (文/孫世昌)

       根據臺北市衛生局所發布之新聞資料顯示,自105年至今(108)年4月為止,已裁處之違規醫療廣告案共347件,達新台幣2,353萬元罰鍰,其中網路醫療廣告佔280件(80.69%),計新臺幣1,718萬元罰鍰;電視醫療廣告佔20件(5.76%),計新臺幣323萬元罰鍰;其他(傳單、報章雜誌)醫療廣告佔47件(13.55%),計新臺幣312萬元罰鍰,而這些案件當中,被裁罰最多的,就是醫美診所違規推出優惠、折扣,其次才是誇大不實者,且從這樣的數據資料來看,相信讀者們應該也或多或少感受到了主管機關為管理國內醫美產業所下的決心,只不過…在這樣大規模的掃蕩違規醫療廣告的過程中,會不會偶而發生只要看到「優惠」等特定文字就開鍘?或者稍微傾斜了應兼衡業者權益等狀況發生?想著想著,一不小心還真讓筆者找到了一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號行政判決」,而既然如此,我們就藉著這個機會來一同觀察一下,透過這類醫療廣告訴訟案之法院判決,來瞭解實務上,相關人員究可能會以何種方式來搜查並判斷可疑違規案件?並進一步加以裁罰,以資讀者們做為可能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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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19年10月7日 (文/孫世昌)

       在上一篇文章中,筆者透過整理國內新近行政訴訟案例之方式,與讀者們一同稍微觀察了一下目前法院對口語化醫美廣告所採之基本規範態度,但是…話沒說完,筆者最近又看到有電子媒體報導「某縣市議員建議,應加強醫美廣告管理以防止醫美業者採雷」的新聞,或許是時機點巧合,在筆者看完前述報導後,腦中突然浮現出:「在網際網路快速發展,網路行銷已成為成功經營必備工具的趨勢下,是不是應該整理一篇訴訟案,來與讀者們一起瞭解一下,目前法院與主管機關對國內醫美業者利用Line、WeChat等通訊軟體、或Facebook等網路工具提供其醫療服務資訊所採之管理原則為何?」這樣的想法,故在這樣的想法下,本篇文章筆者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2號裁定」內容為例,簡要為讀者們整理並就上述法令遵循問題進行可能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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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19年10月7日 (文/孫世昌)

       近年來隨著國內醫美產業之快速發展,提供各種美容醫療服務之機構,也如雨後春筍般的在各大縣市出現。為了吸引消費大眾,各家業者所採用之宣傳手法不斷的推陳出新變的越來越五花八門,而於所刊登醫美廣告之內容中,自然也就容易出現為了與同業競爭而特別強調其醫美服務效果之用語文字,但,究竟甚麼樣的醫美廣告用語,可以正當的達成宣傳目的?而甚麼樣的醫美廣告用語,卻可能成為主管機關眼中應該禁止與裁罰的醫療廣告?也成為國內醫美業者在經營上所相當關心的一項問題;對此,筆者以為,雖然目前實務上醫美廣告內容之違法性判斷,係由當地主管機關(即衛生局)人員視個案來加以判斷,不過,我們似仍可藉著在整理一些相關訴訟案例之過程中,或多或少找到一些可資參考及依循的資訊(或大原則),以掌握未來主管機關及法院對醫美廣告內容所採之管理態度及寬嚴趨向,基於前述想法,筆者打算就國內新近相關訴訟案件為讀者們進行整理與觀察,而本篇文章,則將先從於今年初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作成之「107年簡上字第30號行政判決(裁判日期108.1.28)」內容進行整理開始,以嘗試探索「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即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實務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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