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群電子報-生醫評析, 2020年4月22日 (文/孫世昌)
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於2018年一口氣核准了兩項以AI軟體為基礎之醫療器材產品上市(其中一項是用來協助檢測「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的醫療器材;而另一項則是用來預先警示醫師該病患是否具潛在中風危險的醫療器材),並於2019年4月2日,針對利用「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簡稱ML)技術之醫療器材管理,公布一項新草擬之法規管理架構概念「討論文件」(Proposed Discussion Paper)後,為確保美國境內AI技術的開發及於相關產業領域運用(例如:醫療或自動化交通運輸工具等),不致因過度嚴格法令或規定之不當限制,而對美國未來於全球市場競爭及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美國政府於今(2020)年1月7日時,在納入「值得信賴的AI (Trustworthy AI)」此項倫理性理念並以之為目標的前提下,透過發布一項「備忘錄」(Memorandum)形式,正式公布了10項原則(依2019年2月由川普總統所簽發第13859號行政命令-「維持美國在AI方面之領導地位」中所指示),要求境內聯邦政府下之各執行部門及相關機構對AI技術應用之規範管理,應採取更具彈性及效率之法規與非法規監管措施,以促進美國AI技術之研發創新與使用,並建立美國民眾對受適切規範之AI技術與產品之信賴感。
關於上述備忘錄內容,主要是為反映出先前川普總統所簽署第13859號行政命令的目標與相關要求的基本內涵,並在此基礎上,就境內聯邦政府下的各法規監管執行部門與單位,日後擬針對AI應用所進行的設計、開發、部署及操作而制訂一般性或特定產業領域之「法規」(Regulatory)或「非法規」(Non-Regulatory)監管措施時,定出10項應遵循之原則,如下:
(一)公眾對AI之信任(第一項原則):
除上述原則外,於此份備忘錄中亦特別指明,當政府機構針對某特定AI應用之管理進行評估後,於認為有:(一)現所採行的法規監管措施已屬足夠、或(二)採取新的法規監管措施可創造的利益,不能合理化其所衍生的成本等情況時,該權責機構或可考慮「無須採取」任何法規管理措施,或者,是另行鑑別出可適切處理由該特定AI 應用所帶來風險的「非法規管理方法」並加以採用,其包括:
(一)發布特定產業之政策指引或規範架構:
在簡單檢視上述新發布的備忘錄內容後,相信讀者們對美國政府機構未來就其境內AI應用的開發與使用所採的管理上態度究竟是寬是嚴?應該已約略有些感受,而除上開各項原則及所提到的非法規管理方法外,還有些部分,筆者認為,可稍微再跟讀者們做個補充:
(一)此項備忘錄的適用範圍值得留意
根據筆者觀察,在此份備忘錄中,對美國政府機構在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可能影響AI應用的產業領域進行法規監管時,有特別要求其應就「採取法規監管後對AI創新與成長所可能產生之潛在效果(包括利益與風險)」進行評估,來避免因政府機構對AI系統採取類似極高標準的「過度預防性措施」而導致發生民眾最終無法享受到AI可為我們生活或經濟所可帶來的各種利益的負面結果,除此之外,在此項備忘錄也建議,就對國家市場將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具一致性的、繁瑣的或重複性的州法律,相關權責機構或可依評估結果並按其本身權能來妥善處理,對此,若我們換個角度來看,在此種要求政府機構應考慮是否宜停止不當的法規管理措施、避免採不適切且過度嚴格的一致性規格標準來限制AI應用的背後思維,其實…也就是要盡可能地避免因公部門單位採取了過度的預防性管理措施而阻礙(斷)了日後AI創新與成長的機會,並同時要藉此來間接地刺激及提升相關業者開發AI技術與衍生產品的意願。
(三)在10項原則的外觀下納入AI倫理規範之核心精神
經筆者再三檢視上述由美國政府所發布的10項原則內容後發現,其整體所包含的規範精神,與筆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所介紹的「歐盟AI倫理指引文件」中所提及的幾項基本原則相對較下,雖然在規範方式與管理強度上不太一樣(一為超國家層級的自律性指引文件,而另一則為國家聯邦層級的規範政府機構所為行政管理措施的備忘錄),但在各項原則所要求應納入考量的規範精神上,卻意外地讓人有種異曲同工之感,這種直觀性的感受,筆者認為…或許可藉由簡單的點出兩者相近似之面向,來讓讀者們自由判斷,例如:1.均以發展「值得信賴的AI」為目標;2.均將值得信賴AI的三大要素,亦即應為「合法的」(即須符合該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倫理的」(即任何AI技術的開發,其先決條件必須要同時兼顧個人自由保護、尊重法治並維護其公民權利)、及「穩健的」(即應確保AI技術與應用的穩定性與健全性)納於其中;3.均將尊重人類自主、預防危害、公平性(包括不歧視)與可解釋性(此包括透明化與公眾溝通機制)等AI倫理原則納入等;而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在此項備忘錄中,美國政府並未像歐盟政府般採取較細緻化且條理性的推導並逐一解釋各項AI原則的內涵,而是將之混和的納於備忘錄中,但這由上而下的行政落實力道與效果,恐怕…也不是僅單純仰賴自律性規範方式所可比擬的,且這樣預先性的對政府機構日後可能會基於對此類AI應用「因在本質上具有某些不確定風險所可能會導致其採取的過度嚴格的預防性法規管理措施」加以緩解的方法,倒也同時點明了一部分專家所擔憂的…未來AI的創新及發展或有可能會受到過度保守性法規管制的綑綁或阻礙問題,對此,筆者相信曾經對歐盟第2016/679號規則(即歐盟一般性資料保護規則,簡稱GDPR)相關規範內容做過瞭解或探究的讀者們,應會對政府如採取較偏向理論性的嚴格規範條文對實務上將帶來何種影響有較為深的理解(不過於實務上必須遵循該法令的業者來說感觸自然會來得更深刻些)。而至於有外界指稱,美國政府對AI發展將採取放任態度的說法,筆者反倒認為,這樣的預先性的避免該國政府機構保守性的對AI採取嚴格的法規管理措施方式,對促進類如AI此種新興科技發展來說,其實是一種在必須管理但卻又不宜過度(或不當)限制的規範光譜間,將之交由權責主管機關於保持彼此協調溝通並經評估權衡下,選擇出一個最適當衡平點的一種原則性的彈性管理方法。(讓人感到好奇的是…這樣別出心裁的規範方式,是否真可為美國在全球AI技術與市場競爭上取得其所預期的優勢與主導權?或許…也只有等待其後續實務的發展逐漸明朗後,外界才能有機會加以印證)
參考資料:
1. 有關「全美第一款人工智慧醫療器材,一張照片判斷眼睛隱疾準確率 90%!」新聞資料,可參考網站:
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8/04/13/ai-idx-dr/
2. About the full text of “Proposed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difications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Machine Learning (AI/ML)-Based 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 (SaMD)”, available at this website:
https://www.fda.gov/medical-devices/software-medical-device-samd/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machine-learning-software-medical-device
3.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US just released 10 principles that it hopes will make AI safer”, please refer to this website:
https://www.technologyreview.com/2020/01/07/130997/ai-regulatory-principles-us-white-house-american-ai-initiatve/
4. About the full text of “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ts-Guidance for Regul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plications”, available at this website: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0/01/Draft-OMB-Memo-on-Regulation-of-AI-1-7-19.pdf
5. About the full text of “Exec. Order No. 13,859, Maintain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84 Fed. Reg. 3967 (Feb. 11, 2019)”,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executive-order-maintaining-american-leadership-artificial-intelligence/
6. 有關「量身打造以AI技術為基礎之醫療器材軟體上市法規環境~美國FDA公布新管理架構概念討論文件」文章,可至巨群網站參考:
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734.html
7. 有關「發展值得信賴的人工智慧?歐盟發布AI倫理指引文件 Part-I~值得信賴的AI之構成要素及相關倫理原則」文章,可至巨群網站參考:
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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