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生技與醫療器材報導 2008/02 (/孫世昌)

    是人類畢其功後的遺憾? 抑或是大自然最後的輓歌? 2007年初,在聯合國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簡稱WMO)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簡稱UNEP)轄下,同時,也是全球氣候變遷最具權威性的機構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公布了第四個氣候變遷評估報告並指出:目前全球氣候正朝向快速暖化的方向改變著!而溯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始,百年來,各國為達經濟繁榮發展之目標,長期且過度地竭耗著地球上的石化資源;而長年累月不斷地燃燒與利用各類石化燃料(如:石油、媒等),並釋放超量之溫室氣體至環境中的結果,已漸漸造成環境生態不可逆性的改變;眼下,從全球氣候的變遷、海平面的上升到沙漠化的擴大,種種環境上的損害,讓人們直至此刻方才瞭解:大自然正準備向人們做終局性的反撲!

 
     為因應高油價時代的來臨與根本解決因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的氣候變遷等問題,歐盟於20073月正式宣佈,至2020年時,境內能源總使用量之20%必須來自於「再生能源」,而所有運輸系統之汽油與柴油燃料的10%,應要來自於「生質能源」;隨後,美國也宣佈將在未來的10年內,減少20%的汽油消耗量,同時,要以生質燃料及其他再生能源來取代;故,全球生質能源的市場需求,也因此而日漸水漲船高。觀察目前各國積極開發之各類再生能源,大致上可分類如後:(1)生質能、(2)風能、(3)太陽能、(4)地熱、(5)海洋能、(6)氫能與(7)燃料電池等;其中,以利用「生質燃料」此種潔淨能源來作為日後替代石化燃料的潛力為最;就生質燃料的種類而言,依其物理性質之不同故可再區分為:一、固態生質燃料:如有機廢棄物衍生燃料;二、液態生質燃料:如生質酒精(bioethanol)、生質柴油(biodiesel);三、氣態生質燃料:如氫和沼氣等種類;而關於由生物質至各類生質燃料之轉化處理,則是透過固態衍生燃料技術、熱轉換技術(如:氣化、裂解反應)與生化轉換(發酵)等技術;不過,由於早期生質酒精與生質柴油多利用「高澱粉」(甘藷、甘蔗、玉米)與「高油脂」含量(油菜、向日葵)的農糧作物並透過醱酵與轉酯化反應來生產,故甚易引發糧食供應失衡之問題;因此,晚近的第二代生質燃料技術,則轉而朝向利用木質纖維素酒精(ligno-cellulosic ethanol)燃料技術與富含油脂藻類採收技術的方向發展;甚至,要進一步運用生物技術,針對酵素之催化與轉化功能以及基因表現進行改良,以期擴大生產生質燃料來源的物種範圍,並大幅降低生質燃料的生產成本(約占總成本的73%),以達將來生質燃料之普及化與商業化的理想。近年來,除巴西與美國已實際進行生質酒精的大量生產外,其他如亞洲的中國、印度、泰國以及歐洲的德、法等國,其生質燃料的產量也都呈現出逐年增加之趨勢。
 
     由於發展生質能源將可為人們帶來許多的效益,故長期關注「能源短缺」與「溫室氣體減排」議題的歐盟,除正逐步地增加境內生質燃料之年產量外,執委會亦更進一步於20081月向歐盟理事會與議會提交了一項「促進再生能源利用」架構指令(Directive)建議草案,以為將來歐洲再生能源與生質燃料的發展,提供更健全完善之法制規範。而為求能瞭解此項指令往後對於歐盟境內生質能源發展的影響,故有必要對於該指令中與生質能源有關之規範做一簡要之檢視。首先,關於歐盟此次所提出之「促進再生能源利用」法制架構指令草案,觀其內容約略有25條條文;而有關制定指令之目的,即於第一條條文明文指出:「此指令是為促進歐洲再生能源資源發展(包含生質能源)建立共通之法制架構而訂定」。其次,是對於生物質(biomass)、液態生質燃油(bioliquids)與生質燃料(biofuels)等名詞,則透過了指令的第二條分別對其加以定義為:(1)所謂生物質即指「生物可分解之產品碎塊、農業之廢棄或殘餘物(包括動、植物之物質)、林業及其他生物可分解之工業碎塊與都市廢棄物」(article 22b)(2)謂液態生質燃料即為「由生物質產生,可做為能源使用之液態燃料」(article 22e)(3)而稱生質燃料即是「由生物質產生,可做為能源使用之液態或氣態燃料」(article 22f)。同時,為進一步落實再生與生質能源之運用與發展,該指令草案也要求所有的會員國應通過一項國家行動計畫(National Action Plan, 後簡稱NAP);並於計畫書中敘明如:(1)設定該會員國至2020年時之替代能源目標(Annex I)(2)用以達成該目標之確切方法(其中包含該國生物質資源發展及運用政策)等事項;而各國最遲應於2010331前將NAP提交執委會(article 4)。再者,其他與生質燃料有關之條文,大致上還有第十五至第十八條,而分別針對:(1)生質燃料與其他液態生質燃油運用之環境永續性基準;(2)前述永續性基準落實之確認機制;(3)生質燃料與其他液態生質燃油對於溫室氣體排放影響之計算;以及(4)生質燃料相關特別條文等方面做出規範;最後,該指令草案亦規定屆201211前,歐盟將階段性地廢止其他與再生及生質能源相關之指令(article 22),其中包括:2001/77/EC2003/30/EC號指令;並要求歐盟各會員國,最晚應於2010331之前,完成此項指令的內國法化程序。總而言之,歐盟為達成:(1)保障能源自主、(2)促進農業發展、(3)低碳環保與(4)經濟永續成長等長期目標而擬訂出了該項指令草案,並期望能透過境內再生能源與生質燃料大量的開發與生產,來徹底解決「能源短缺」與「環境氣候」等問題。雖然,歐盟大力推動生質能源與其他再生能源之發展的確可為前述問題帶來一線曙光;不過,一些非政府組織(NGO)及科學界團體對未來生質能源的量產與運用,仍存有高度的疑慮並認為:未經事先審慎地分析與評估,即欲進行生質燃料之量產,很可能將因此而產生更不利於環境的影響(:降低生物多樣性);甚至引發其他潛在的問題。
 
     綜觀前述,無論是能源問題也好抑或是環境問題也罷,再生與生質能源之發展,勢將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之一!故在這波全球能源環保的浪潮之下,我國是否也該考慮要以更積極的態度及作為來因應之? 由於台灣為海島型國家,耕地面積極其有限,因此,未來若欲於國內發展生質能源,其所將採行之策略,自應與美國和巴西等國不同!目前,政府為發展再生與生質能源,除已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交由立法院進行審議外;經濟部也提出了「推動生質酒精執行計畫」,期藉此以刺激國內生質、再生能源科技及相關產業之發展。而透過觀察歐盟新擬定之「促進再生能源利用」指令草案後,亦讓我們明白:「生質能源之發展」與「自然環境之永續」兩者之間相互調和之重要性!因此,就日後架構國內能源整體發展政策與完善相關法制環境而言,歐盟長期目標之訂定與逐次推進的落實方式,應值為我另一重要之借鏡。
 
References
1.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
2. 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es New 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3. NGOs slam draft version of EU biofuel law
4. Biofuels: the Next Generation
5. Commission scientists blast EU biofuels policy 
6. IP/07/1750, 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es a plan to accelerate energy

創用 CC 授權條款
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再生能源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lex 的頭像
    Alex

    Alex's Biolaw & Regulation Plaza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