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生技醫療器材報導 2007/10/16 (/孫世昌)

日前,我國內政部移民署與外交部表示,目前正積極推動結合生物辨識晶片的個人電子護照作為出境通關的管制措施,預計將於明年起,製作發行這種含有個人面部特徵(如:眼、鼻、嘴等臉部影像資訊)的電子晶片護照。不過,由於這項措施涉及到資料庫中,個人生物辨識資料的合理使用,以及將來跨國交互傳輸使用等個人隱私權保護等問題,因此,這項措施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所謂的生物辨識資料,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個人臉部特徵之外,尚包含:1.眼睛虹膜;2.指紋;3.手部掌紋;4.腳部掌紋;5.聲紋;6.去氧核醣核酸(簡稱DNA)鑑定遺傳資料等,足以辨識具個人特徵的電子化數位資料;而現今生物辨識資料已有了相當廣泛的應用。

 

打擊犯罪與人員追蹤管制的重要利器

        首先,是對於人員於特定區域的進出與國境出入之管制。其次,則是對於特定對象(如重罪犯或恐怖份子)的管理(如透過比對DNA鑑定遺傳資料,可更準確的鎖定特定犯罪對象)。再者,還可進一步用於提升私人交通工具的防竊盜功能(如:使用者的指紋或聲紋辨識)等。生物辨識資料有相當大的比例是應用於出入境與人員的管制,而鑒於全球化時代的降臨,跨境犯罪的增加與外來人口大量的徙入等問題,一直是世界各國不得不去面對的議題。

        近來,歐洲在跨域打擊犯罪上,有相當不錯的成效。自1995310,依據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第六章的第K.3條成立「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其目的,就是針對歐洲境內的跨境犯罪及恐怖份子的活動進行監控、交流彼此間的資訊。同年326,「申根協定」(Shengen Acquis)生效後,亦於法國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設立電腦中心,將參與該協定的7個簽署國家的警察電腦系統進行連線。使所有需追捕的犯人或被拒絕入境人員名單等資訊得以相互流通,以供申根地區邊防哨所與檢查站查詢之用。同時,更進一步地強化外部邊界對人員的管制。

 

加強國與國之間生物辨識資料合作

        然而,推行至今,僅單純的依賴這項協定來進行相關資訊的交換,已不足以應付、消除邊境限制之後,逐漸高漲的跨境犯罪與非法移民的問題。

有鑒於此,為解決上述問題、並使協定中有關警務合作的規範更加完善,歐盟成員中的比利時、德國、西班牙、法國、盧森堡、荷蘭和奧地利等國,在2005527,於德國西部的「普魯姆」市簽署警務合作條約,即現在所稱的「普魯姆條約」(Prum Treaty , 以下稱本條約),即依據「申根協定」中第三篇所衍生的祒約。

        此條約訂定在司法調查範圍內,透過申根電腦系統(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除了可以查閱先前的資訊外,甚至還可以更進一步地相互自動地查閱各締約國其各自建立的DNA及指紋等生物辨識資料。

關於普魯姆條約訂定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加強簽約國之間的警務合作,與更快速反應且有效的解決恐怖活動、跨境犯罪與非法移民等諸問題。

除了欲建立跨國警察聯合資訊網之外;同時,更寄望透過締約國家間具專一性的DNA鑑定與指紋等生物辨識資料的交換與流通,使跨境追訴犯罪與人口管制的工作能更順利的進行。

 

構築完善法制架構保護民眾隱私權  

        事實上,德國、奧地利和西班牙在經過一段時間推行該條約之後,發現的確對跨境犯罪與非法移民的管制上產生良好的成效,故歐盟輪值主席國德國於2007年初在德累斯頓(Dresden)的會議中,與其他26個會員國進行溝通,考慮  以納入歐盟法的方式,將本條約進一步地擴大至整個歐盟。

        從另一角度觀之,這正是生物辨識資料應用的又一範例;同時,也再次地印證生物辨識資料的確是未來各國政府落實出入境管制措施、打擊犯罪與對抗恐怖主義時的一把最強而有力的工具。不過,一些歐洲人權保護組織認為,必須要構築一套更完善的法制架構,妥適地保護廣大民眾的隱私權,如此,往後在利用生物辨識資料時,也才能無後顧之憂。

        透過觀察普魯姆條約及其締約國如何利用生物辨識資料的跨國交流來加強出入境管制、以及打擊犯罪的案例後,我們再回頭來看,目前政府將推行的含有個人生物辨識資料的電子晶片護照。

雖然,該護照的發行將有助於政府進行人員出入境之管制;同時,隨著未來生物辨識資料將可能做更大、更廣泛的應用,各種週邊電子商品的開發,如今也正如火如荼的展開。

    電子晶片護照是否真能成功的推廣,以及完全發揮所預期的功能仍應視,其中包括:一、政府是否能夠圓滿的處理應用生物辨識資料所涉及之個人資料隱私權保護的核心問題。二、政府能否建立一個完善的資料庫,並訂定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儲存生物辨識資料的品質管理制度。有鑑於前述,歐盟將來會採取何種措施,解決跨國交換生物辨識資料時所衍生出的相關問題,確實值得我國持續關注與參考。  

 

「普魯姆條約」中對於生物辨識資料規範

    「普魯姆條約」中對於生物辨識資料規範包括:一、締約國家間,將進行交換的生物辨識資料類型為:「經鑑定程序處理過後之DNA遺傳資訊」與「指紋」等生物辨識資料;二、資料庫中關於DNA與指紋資料使用權限與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的規定略為:資料提供國與接受國皆應針對原始的個人相關資料進行加密的保護,以防免因意外或非因管理上的原因,所造成資料的破壞、流失、移轉或入侵;同時,為進行資料的查証與比對作業,而欲登入資料庫聯網時,應輸入使用理由,以加強對該資料庫中資料的保護。三、資料庫中,有關DNA指紋資料使用權限與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的規定,約略是:資料庫中生物辨識資料的用途,應於法定範圍內,進行合理使用。

創用 CC 授權條款
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

arrow
arrow

    Ale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