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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孫世昌 (2009/06)
    根據執委會最後一次執行進度報告內容顯示,至2009年4月底止,歐盟境內各會員國家已各自完成其所預定之進度,並共同朝新指令中所設定之各階段性目標前進;不過,就電力供應與大眾運輸系統中各種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生質燃料等)之利用,該份報告書亦指出:「就原既定應透過可再生能源來達成電力供應目標比例(即21%),經估算後,應下修為19%;而就於大眾運輸系統中原定應達成之比例(即5.75%)而言,也應改降為4%」。
   
    事實上,觀察歐盟會員國發展與利用各類可再生能源之整體表現,雖然在德國方面,目前已在既定時限內,達成其原設定之目標而遙遙領先其他會員國;不過,執委會指出,就利用可再生能源階段性目標之達成,現仍因面臨到幾項執行面之難題如:(一)境內行政管理程序之複雜不一;(二)各電力網絡近用之不易;(三)缺乏可適切對表現不佳之會員國加以責難之方法等而未盡理想。因此,執委會建議,就前述困難之解決,原則上仍應再透過強化立法架構之方式來達成。
 
    總言之,就前述即將正式開始施行之歐盟新可再生能源指令而言,除將成為歐盟因應氣候變遷整體立法方案之一部外;未來歐盟也將從永續發展之角度出發,妥善規劃往後12年間可再生能源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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