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群電子報-智財評析, 2019年3 月15日 (文/孫世昌)
為解決美國境內現所面臨之學名藥品市場競爭不足問題、鼓勵廠商針對目前很少或無市場競爭之原廠藥品積極進行其學名藥版本藥品之開發與快速上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於今(2019)年2月15日,正式發布了一項名為「供業者參考之競爭性學名藥治療新上市途徑指引文件草案(Competitive Generic Therapies-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以促進藥品市場之充分競爭,並讓病患可因此而快速取得其所需且可負擔之治療藥品。
有關上述FDA所公布之新指引文件草案,其重點大致如後:
(一)創設競爭性學名藥治療新上市途徑:
1.依「2017年FDA再授權法」(The FDA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17,簡稱FDARA),由FDA針對「競爭性不足之學名藥品」(Inadequate Generic Competition)設置新上市途徑。 其中,依本項新指引文件草案內容,所稱「競爭不足之學名藥品」,係指於FDA「橘皮書」(Orange Book)中所列某項主要活性(Active)成分,其相應經核准上市藥品並未超過1個以上。
2.說明ANDA申請人可選擇「於提交ANDA申請案前之任何時點」或「同時與原始ANDA申請案提出」等方式,向FDA提出指定依「競爭性學名藥治療途徑」(Competitive Generic Therapies Pathway,簡稱CGT途徑)申請上市之請求(Requests for Designation,以下稱「指定請求」),而FDA將於收到指定請求之日起60個日曆天內做成決定,如該藥品順利獲指定為一CGT藥品時(即經FDA評估該藥品確屬一種競爭不足之學名藥品),則FDA將依CGT上市途徑規定就該項藥品進行上市審查。
(二)加速CGT產品開發及審查相關措施:
首先,就「加速產品開發」部分,其相關措施有:
1.產品開發會議(Product Development Meetings):如申請人擬與FDA方面就其開發CGT產品所產生之具體科學問題(或議題)進行討論時(例如研究設計、替代性研究方案或額外預期研究成果等),可主動向FDA提出召開CGT產品開發會議之請求。
2.提交申請前會議(Pre-Submission Meetings):如申請人欲就所提出ANDA申請案所應提交之相關文件內容(例如:應包含何種類型之數據資料)或格式等問題,與FDA進行討論或請其提供解釋說明時,可向FDA提出召開「提交申請前會議」之請求。
其次,關於「加速審查」部分,依新指引文件內容 FDA就已獲指定為CGT藥品之ANDA申請案,或將會採取如後措施來加速審查。其包括:
1.審查中期會議(Mid-Review-Cycle Meetings):FDA或將會在第一次審查週期中,向指定 CGT藥品之ANDA申請案申請人提供「審查中期會議」(通常在審查週期中期後30天進行),主要目的是為FDA提供一個向申請人說明其ANDA申請案審查之最新狀況,並與申請人討論其於審查過程中所發現需釐清問題之機會以縮減審查時間。此處須留意的是,雖然此類會議申請人為選擇性參加,但如申請人擬拒絕參加時,FDA建議申請人,須提交一份拒絕參加之書面文件。
2.CGT協同審查(Coordinated Review of CGTs):就指定CGT藥品之研發、跨領域審查過程,FDA將讓具豐富審查經驗及法規衛生專案管理等人員共同參與。
(三)創設180天「CGT專屬期」:
1.依FDARA第808條修正FD&C法(新增第505(j)(5)(B)(v)及第505(j)(5)(D)(iv)等規定),為已獲指定為CGT藥品之ANDA案申請人,創設出一種新形態之「180天市場專屬期(180-day Marketing Exclusivity Period)」(以下簡稱CGT專屬期)。
2.就可取得CGT專屬期資格者,申請人須滿足:
(1)為「第一位獲核准之申請人」(First Approved Applicant);
(2)在提交原始ANDA申請案當時,於FDA橘皮書之參照藥品清單(Reference Listed Drug,簡稱RLD)中,未列有任何期限未屆至之專利或專屬期;
(3)其申請案藥品,已獲FDA指定為一項CGT藥品,並已取得ANDA上市許可;
(4)已於獲准上市日起之第75個日曆天內上市銷售該項CGT藥品。
依據FDA於指引文件中所作說明,指出此種新形態之專屬期,可為促進廠商開發、提交並快速上市銷售此類不受專利或其他專屬權阻礙之競爭不足之學名藥品,提供一定誘因及獎勵。
除上述各項措施外,就FDA新創設之CGT專屬期,尚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CGT專屬期,係由第一位獲核准申請人於核准後75日內將其CGT藥品開始進行上市銷售後觸發,而此專屬期一旦被觸發,將持續180日而不會中斷。
第二、依FD&C法相關規定,如取得180天CGT專屬期之第一位獲核准申請人,未能於獲核准後75日內開始進行CGT藥品之首次銷售時,該申請人將喪失CGT專屬期資格,對此,依FDA所作說明,前述規定係反映出美國國會就第一位獲核准申請人必須同時取得CGT藥品上市核准且促進該藥品於市場之銷售,才能享有CGT專屬期此優惠之規範目的。
第三、如第一位獲核准申請人未在75天內主動以書面方式通知FDA,確認其已正式開始進行其CGT藥品銷售時,則FDA或將假設:(1)並無CGT專屬權人已開始進行銷售、或(2)CGT專屬權已喪失,而因此並無CGT專屬期會阻礙後續ANDA申請案之核准。
第四、180天CGT專屬期與180天專利挑戰專屬期之規範目的不同,兩者雖於基本結構上有些相似,但屬各自獨立且各有其不同之資格標準及功能,根據FDA所作說明,180天專利挑戰專屬期之規範目的,係為使ANDA申請人自願承擔專利侵權訴訟風險,以讓其所開發之新學名藥品可提前於原品牌藥專利期限屆至前取得上市許可;而至於180天CGT專屬期,則是政府基於為鼓勵ANDA申請人承擔第一位取得競爭不足之學名藥品上市許可相關工作並快速進行上市銷售此規範目的而創設。
截至目前為止,資料顯示FDA已核給超過100件之CGT指定請求案,且於2018年8月至12月間,亦已核准數項獲指定CGT藥品上市(當這些CGT藥品於期限內正式進行上市銷售時,即可符合取得為期180天CGT專屬期資格),故由此可知,上述CGT新上市途徑,對促進該國境內藥品市場之充分競爭來說,確已逐漸產生正面影響並引起不少廠商注意。(補充說明:本項指引文件尚處草案階段,待完成公眾意見徵詢後,FDA就其內容或相關措施是否會再作進一步調整,則有待後續觀察。)
參考資料:
1. About the “Statement from FDA Commissioner Scott Gottlieb, MD, on new policy to improve access and foster price competition for drugs that face inadequate generic competition”, please refer to this website:https://www.fda.gov/NewsEvents/Newsroom/PressAnnouncements/ucm631456.htm
2. About the “FDA approves first generic drug under new pathway aimed at enhancing market competition for sole source drugs”, please refer to this website:https://www.fda.gov/newsevents/newsroom/pressAnnouncements/ucm6161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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