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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新聞周刊 2012/04/30 (文/孫世昌)
根據歐洲藥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簡稱EMA)於今(2012)年4月中所發布之一項消息指出,為協助境內生物相似性藥品發展及提升廠商開發與上市意願,乃特別研擬了一份新「EMA為協助利用集中化上市程序而提出生物相似性藥品上市申請廠商之程序上建議指引文件」(EMA Procedural advice for users of the centralised procedure for similar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 applications;EMA/940451),其主要功用,除作為既有新創藥品指引文件之補充性說明(使用上應與其他相關指引文件相互參照)外,就過往廠商在申請上市查驗過程中、及法規循上所曾向主管機關提出之相關問題,亦一次性地予以回應,並同時將之置於EMA官方網站上,供有需要之廠商及大眾參考。
關於上述新指引文件內容,基本上係採「問題-回應」方式呈現,而其中,較值注意之部分略有:(一)此類藥品基本概念:指出生物相似性藥品,乃係為某種與已上市生技藥品(即已上市參照藥品)間,具生物相似性之生技藥品;(二)集中化上市途徑規定之適用:原則上,依「歐盟第726/2004號規則」(Regulation【EC】No 726/2004)第3條第(1)項規定,就此類利用生物技術(於同規則附件中有所描述)進行開發之藥品,需經歐盟主管機關核准,方得上市銷售;而對於未落入上述條文範圍內之擬上市生物相似性藥品,於此項文件中亦補充,主管機關將在申請者主動提出請求之前提下,依同規則第3條第(2)項(b)款規定(即於治療上、科學上或技術創新上具重要價值,或考量境內病患利益),接受廠商申請;(三)法源依據:說明生物相似性藥品上市規範之法源依據(主要係依歐盟第726/2004號規則第6條及歐盟第2001/83/EC指令第10條第【4】項規定),並提醒廠商,於提出申請時,另應同時注意如後兩件事:第一、是應確實掌握提出申請之時機(亦即需待其所選擇之已上市參照藥品之資料專屬保護期限屆至後);第二、則是簡要說明,此類藥品之上市審查,將以廠商所提繳之「全部資料」(Complete Dossier)來做為其上市評估及准駁決定作成之基礎;(四)數據資料:依歐盟第2001/83/EC指令第10條第(4)項規定,由於此類藥品無法落入歐盟稍早於規範上對化學學名藥品所作之定義(且因於不同產品開發過程中所使用之原料/製程及已上市參照藥品之種類不同,亦將於功效或安全性上產生可能之影響),故廠商於提出上市申請時,必需向主管機關提供其臨床前測試/臨床試驗等數據資料(此類資料之類型及品質亦應符合相關要求及基準);(五)提交資料之呈現:說明應依其所公布之相關文件(即Structure of 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format)規定為之(目前大致有5種模式);(六)上市查驗時程表:為求明確及符合透明化原則,歐盟主管機關乃將查驗程序中各項流程措施所需花費之時間,製成表格公布於其官方網站上,供各界參考;(七)風險管理計畫:為減低病患用藥風險,廠商於提出申請時,應依主管機關要求,繳付該項生物相似性藥品之「風險管理計畫書」(Risk Management Plan);(八)安全性差異:指出就兩產品安全性方面之差異(例如:品質上之差異),需向主管機關提交產品特性改變摘要文件(Summary of Product Characteristic;簡稱SmPC)等。
總言之,由於全球生技暢銷藥品專利期限將屆及大眾對此類藥品之需求日增,故於近年間,各先進國家政府對生物相似性藥品之發展及管理,亦隨之動作頻頻;而不論如何,從其不斷強化對此類藥品之上市管理、評估及安全監督等措施此角度來看,日後生物相似性藥品之發展,在能確實降低法規遵循上不確定性、及盡可能兼顧大眾與廠商利益等前提下,似頗值各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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