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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與醫療器材報導 第112期 (文/孫世昌)
IMI計畫支援歐洲醫藥研發
針對大腦、代謝性及發炎性反應等疾病,首次向各界展開相關研究計畫提案的徵求;經估算,今年(2008年)下半年,便有將近1億2,300萬歐元的資金,將挹注前述各領域中最具潛力的研發上。未來,歐盟徵求的醫藥研究提案,亦會進一步增擴至癌症與感染性疾病等其他領域。 IMI計畫是一項運用聯合事業體(即另一種公/私部門間研發合作型態)支援歐洲境內醫藥研究開發的專案計畫;回顧歐洲過往整合型共同研發合作概念的推動,其實已歷經幾個重要的階段。
首先,自2000年開始,歐盟公布里斯本策略(Lisbon Strategy)為歐洲2010年的經濟發展,奠定明確目標。其次,於2004年時,歐盟更致力於推動「歐洲技術平台計畫」(即European Technology Platforms),透過業界共同協助、並搭配階段性技術合作方式,除了成功在境內建立許多技術平台外,還逐步完成歐洲生技醫藥研究相關資源的整合。為推行更開放的公/私部門間聯合研究合作模式,於2007年起,正式啟動聯合技術平台計畫(Joint Technology Initiative;簡稱JTI計畫),欲藉積蓄歐盟醫藥各界的研發能量突破產業瓶頸,並達成促進境內重要新興科技研究發展的目標。
未來5年將挹注20億歐元於五大疾病研發
為進一步落實前項計畫,歐盟理事會再度於2008年4月2日,正式公布第73/2008號規則(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73/2008 of 20 December 2007, setting up the Joint Undertaking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Joint Technology Initiative on Innovation Medicines)。除了要在醫藥產業中,建立更開放、長期的公/私部門間合作關係外(包括:學術性機構、研究中心、中小型企業、病患團體、政府與法規等單位),更打算結合歐洲境內公、私資金,共計20億歐元(一半由EFPIA提供,而另一半則來自歐盟),預計未來5年內,將投注於前述五大疾病的治療藥品研究與開發。由於IMI的成敗,將直接衝擊歐盟醫藥產業願景的實現,因此,想找出歐盟如何藉其所公布的第73/2008號規則,為聯合事業體運作構建完善的法制環境答案,必須對此規則的實質內容做更進一步的探究。
首先,此規則內容約計有18項條文;其中,針對設置IMI聯合事業體所欲達成的目標、事業體法律狀態、資金來源、相關文件處理及因執行研究計畫所衍生IP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管理等實務運作上,較易產生爭議的部分,皆做出規範,其簡要如下:
(1)設置IMI聯合事業體目的:
根據規則,於比利時布魯塞爾所設置的IMI聯合事業體,是落實醫藥領域中歐盟JTI計劃與目標而設;同時,該聯合事業體應落實FP7計畫中,有關「健康」等特定研發合作主題作出貢獻。且對於克服藥物開發流程中的瓶頸、提供補助金與具競爭性提案、集合所有相關資源,促進公部門與私機構間的共同研究,並建立公部門/私機構間長期性合作關係、改進藥物研發流程效率、效果及製藥業長期發展等,也應提出具體可行的機制。
(2)IMI聯合事業體的法律狀態:
據規則條文內容,IMI聯合事業體應為一法律上實體(Legal Entity)(其下設董事會、執行室、科學委員會);同時,在歐盟各成員國家中,該聯合事業體亦應具有等同於法人的法律能力(尤其是動產與不動產取得、處分或成為法律訴訟上當事人等方面)。
(3)歐盟IMI聯合事業體資金來源:
依據條文容,在歐盟方面應提供聯合事業體10億歐元資金,以做為其運作與進行研發活動時的資金,而各項研究活動所需的資金,亦應在經開放提案,並通過兩次「同儕審查」(Peer Review)後提供。
(4)「契約責任」與「文件處理」:
依據該規則,對因進行研發活動而產生的債務,事業體應擔負完全法律責任;同時,對於具敏感性的資訊及文件,事業體亦應盡保護之責。
(5)執行研究計畫衍生的智財管理:
依據規則與IMI智財權政策書等規範內容,對研究成果近用與智財權利授予與散布等方面,聯合事業體應運用不同模式進行保護與管理(亦即在特定條件下可透過授與同意書或計畫同意書,對有關智財權利採行非專屬授權)。
除前述規則外,亦規範要求事業體所在地國,應提供必要的支援,以協助其順利、獨立運作。
強化各界醫藥領域的合作研發
大體而言,可以擇要歸整出幾項特色:首先,就「提案階段」而言,於IMI聯合事業體下所進行的任何研究計畫,未來將完全交由業界決定;而將其與過往歐盟視個案來評估,是否挹注資金的模式相比較,此舉顯然更能貼近產業與市場的需求。其次,就「研發活動階段」而言,為讓所有研發活動能夠順利完成,達成研究計畫所需的「合作前參加者既有資源」、「於共同研發合作後所產生成果」與「因研發活動所產生非屬計畫目標的成果」等資源。
透過此規則與IMI智財權政策書,未來應如何運用等原則,事先詳加敘明。而基本上,事業體下各所有權人,似應可透過無償授權方式(或於合理條件下),將其提供給其他有需求的成員近用。
往後,一旦該近用原則被確切落實,勢必可大幅降低所有研發活動的成本(指研究所需專利與工具的談判及授權金),甚至還可以縮短研發時程。
就「成果商業化及擴散運用階段」而言,此項規則中,亦要求事業體下成員應遵照IP政策書所規範的原則,對研究計畫所衍生的成果,必須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成果的散布,同時,也授與執行辦公室對超過指定期限後,擁有主動散布的權限。
在國際合作與資源整合創造嶄新藍海
此項規範背後的目的,不外乎是解決計畫完成後,研發成果運用或擴散性不足等難題,甚至,也對某些參與成員將來可能隱藏或閉鎖其研究成果的疑慮,而進行的事前防杜策略。除了前述的各項特色外,對歐盟集中龐大資金,卻聚焦於少數重要醫藥研發領域的作法,勢必較以往分散研發的模式,更能獲得優異的成果。檢視國內近年來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的現況,據行政院經建會的分析報告指出,我國醫藥產業仍面臨多重困境如:研究經費分散、商品化能力薄弱、公司資金與規模不足、研究人才欠缺等難題。因此,就歐盟透過第73/2008號規則,為聯合事業體運作建立完整法制規範,展拓、強化各界在醫藥領域研發合作的措施,除了極具參考價值外,對IMI計畫廣納各界提案與事前研擬特定的智財政策,以規範資源及研究成果近用原則等方式,或許可以為我國醫藥研發在國際合作與資源整合方面,創造另一片嶄新的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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